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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红兵委员:将“破产重整”从破产法中独立出来

发布时间:2022-03-11

  全国政协委员、国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吕红兵今年的两会提案涉及多项民营企业关心的话题,他从资深法律专家的角度提出专业化的建议,涉及扎实推动共同富裕、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建立我国碳排放权交易、推进慈善信托发展、加快我国生物医药产业发展等方面。

  “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吕红兵认为,要实现高质量发展,在高质量发展中推进共同富裕,须更大程度激发市场主体的活力,进一步加快法律法规完善。

  吕红兵认为,市场主体从“出生”到“死亡”的“全生命周期”,都应有法律法规的规范、引领和保障。总体而言,我国目前有关市场主体“生”的规范相对健全。但“破产重整”相关内容还是非常单薄,并不能完全适应目前市场上企业并购重组、破产重整的现实需要。同时,目前我国关于市场主体的立法侧重于主体的所有制形式,如全民、集体、个体等,这些立法基本上属于“特别法”,应以其组织形式为出发点、以法律责任为归宿点,突出“一般法”概念。例如,不管是国有控股还是民营资本,只要采用了“公司”这一组织形式,都应适用“公司法”。

  吕红兵建议:一是将“破产重整”的内容从破产法中独立出来,并结合金融市场与并购重组的实践形成统一的“破产重整法”,以进一步发挥保障债权人和投资者利益、维护市场稳定与良性秩序的重要职能。

  二是采用“提取公因式、合并同类项”的方法,强化从组织形式与法律责任角度的立法。依据民法典中有关法人、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的相关规定,统筹制定“企业基本法”,突出以营利为目的的自然属性,并强化企业产权保护;同时以此作为全民所有制企业立法、集体所有制企业立法、个人独资企业立法、合伙企业立法的“一般法”,并对上述这些“特别法”作出系统化的修订。

  “从企业运营过程来看,‘破’不是目的,‘立’才是宗旨。”吕红兵呼吁,“破产重整”应当成为“主角”,作为“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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