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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晖委员: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经济活动实质认定

发布时间:2023-03-07

  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我国灵活就业人员已达2亿人,数字经济、平台企业展现了大体量的就业创业承载能力,新就业形态门槛低、上手快、容量大,为专业技能少、受教育水平低、抗风险能力弱的就业困难人群提供了平等就业机会。

  “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从事的经济活动类型多样,从税收角度看,既有劳务活动,也有工商业活动。从经济活动实质看,当个人从事的经济活动有明确的收入预期、有保障收入时,表现出劳务活动的特点;当个人从事的经济活动没有明确的收入预期、需要自担成本自负盈亏时,表现出工商业活动的特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日常依赖平台进行管理,由于人数众多、受教育水平低、受限于理念认知等因素,大多数从事工商业活动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没有办理营业执照。”今年全国两会,全国政协委员、raybet雷竞技入口 常委、云账户(天津)共享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董事长杨晖带来了《关于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经济活动实质认定的提案》。

  杨晖认为,当前税法对于经营活动的认定,采取分类和列举的方式,随着数字经济快速发展,具备经营特点的新就业场景不断涌现,表现出新特征。不同于根据有无办理营业执照判别是否是经营活动,实践中,对于没有办理营业执照但已经表现出工商业活动特点,自担成本、自负盈亏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税务部门在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判别这部分人群经济活动类型时存在困难,难以快速达成共识,执法成本较高。由于不同经济活动类型承担不同税负,经济活动实质的认定关系人民切身利益,如果不能对经济活动实质予以及时准确的认定,不利于新就业形态健康发展。为此,杨晖建议:

  首先,与时俱进,兼顾法理底层要义和法条表面描述,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从事的经济活动实质的判定;其次,对于没有办理营业执照,但从事的经济活动已经表现出工商业活动特点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认定其经济活动实质为经营活动;其三,共建共治,针对新业态发展中出现的较难判别的新就业场景,由地方税务部门审慎包容监管,增强税收执法的可预期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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