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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民营经济发展促进条例》将施行

发布时间:2024-01-23
近日,黑龙江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黑龙江省民营经济发展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共九章73条,自3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施行将为依法保护黑龙江省民营经济组织合法权益,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新闻发言人表示,制定出台《条例》,对于推动解决制约黑龙江省民营经济发展的难点堵点问题,持续提高服务民营经济发展质效,依法鼓励、支持、引导黑龙江省民营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提出,坚持一视同仁平等对待,把对国企民企平等对待落实到了具体条款之中。
  为从制度和法律层面把对国企民企平等对待的要求落到实处,《条例》明确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民营经济组织均可依法平等进入。同时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在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不得违法设置排斥、限制或者歧视民营企业经济组织的条件。政府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和政府采购应当为民营经济组织预留一定的比例。
  此外,《条例》对公共资源交易禁止性规定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并明确了除小额零星采购适用的协议供货、定点采购以及国家另有规定的情形外,通过入围方式设置备选库存、名录库、资格库作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条件。
  《条例》突出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及特色产业进行招商的规定,引导民营经济组织、行业协会、商会、中介机构以及其他社会力量共同吸引优质企业等在本省投资,培育壮大民营经济组织。
  为解决民营企业职称评定制度不健全及相关政策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条例》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专题培训,提升民营企业家素质,加大对民营经济组织相关人员的业务培训力度。畅通民营企业职称评审渠道,完善以市场评价为导向的职称评审标准。
  针对民营经济组织“贷款难”“降低融资成本”等问题,《条例》引导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合理厘定担保费率,加大对民营小微企业的融资增信支持力度。支持省级再担保机构积极对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在资本金补充和风险补偿方面作出制度性安排,增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增信分险作用。
  针对民营经济组织强化法律服务和保障的呼声,《条例》坚持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优化营商环境,通过立法将民营经济法治服务措施予以固化,上升到法规层面,作为长期性的法律规范。
  《条例》建立对民营企业无事不扰制度,推动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常态化,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和频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民营经济投诉维权平台,将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按照有关规定纳入政府绩效考核评价体系。
  《条例》坚持问题导向,对民营经济组织面临“账款拖欠”“税收等领域执法不规范”“打官司难”等现实问题进行细化规定,明确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延迟支付民营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款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对拖欠民营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账款的清理力度,重点清理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拖欠的账款,制定并落实还款计划。
  另据了解,近年来,黑龙江省委省政府汇聚各类资源推动民营经济健康发展高质量发展,以更优的发展环境、更贴心的服务、真金白银的政策措施,为民营企业大展拳脚保驾护航,着力破解民营经济偏弱问题,吸引广大民营企业家到龙江投资兴业、安心创业,全面激活龙江民营经济。先后出台“数字经济20条”“生物经济20条”“工业振兴20条”“总部经济10条”“人才振兴60条”“振兴发展民营经济45条”,《黑龙江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黑龙江省进一步推进科技创新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贯彻落实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实施方案》《关于促进全省经济运行整体好转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一系列政策措施不仅有真金白银的奖补,还从多角度培育壮大民营企业,吸引外来投资者共同助力龙江高质量发展、可持续振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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